11月16日,“守护湛蓝海洋,完善《海商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主题研讨会在上海虹口远洋宾馆闭幕。本次研讨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主办,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承办。此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法律界、保险界、航运界、石油界、行政管理界等专家学者70余人参加。虹口区袁泉副区长、上海海事局吴红兵副局长到会并致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张春昌副处长做会议总结。

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介绍了《海商法》此次修订中拟新增“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章节的框架结构建议以及重点问题。列举了新增章节的主要内容,如适用范围、船舶碰撞油污责任主体、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额、船舶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并提出了《海商法》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课题组的想法,如船舶定义问题、该章节是否要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燃油污染赔偿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一个限额还是两个限额问题、污染损害赔偿范围表述问题、船舶所有人诉讼地位问题等。
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胡建新庭长以该院审理的“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两船碰撞引发的100多起系列案件为例,分析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的原告主体资格、案件定性、责任主体、费用及损失确认等问题,生动讲解了现有法律下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案。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晓平律师以该所处理的“阿提哥”污染事故系列案件为例,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船舶污染损害具体赔偿数额。
国际油轮防污染联合会(ITOPF)技术顾问张晟文博士站在国际专业机构角度,详细介绍了国际公约体系中关于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体系,以及公约认可的赔偿项目、审核标准等,并介绍了该机构参与的韩国“河北精神”号污染案件的理赔情况、环境检测评估、渔业生态评估以及环境修复工程情况。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高级承保顾问岳岩以保赔协会承担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为题,结合建立海上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介绍了船舶污染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特点,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的船舶的含义以及保赔协会在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主任周舫震介绍了交通运输部规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进展情况,指出了现行《实施办法》存在的强制保险覆盖面不全、船东投保污染强制保险的有效证明不明确、互助性保险机构的承保和赔付能力无从把握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将污染强制保险扩大到内河水域、明确和规范统一的保险证明、明确互保协会签发污染保险证明的能力要求等解决之道。
本文图文节选自中国船舶油污基金微信公众号:COPC_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