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法”)修订课题集体办公推进会在上海市北外滩航运服务中心顺利召开。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由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承办。与会成员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张春昌副处长、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周舫震主任、上海海事局及长江海事局课题组成员,以及来自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湖北人保公司航运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星瀚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本所杨文贵律师亦作为专家之一参会。
本次会议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课题的中期评审研讨会议,对《办法》的篇章结构、条文表述、制度设计、保障措施、与公约和上位法衔接等事项进行了专题研讨。首先,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的课题组成员介绍了修订《办法》的原因,主要在于防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运送油类和危险品的环境风险,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以及统一船东投保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有效证明、确定蓝卡的有效适用问题。
会上,与会专家分别就《办法》的修订提出意见。首先,意见集中于要求明确《办法》中数个术语的定义及范围,如“船舶”的范围并进一步确定江海直达船舶是否应适用该《办法》、限制解释船东投保污染强制保险的“有效证明”的种类,区分内河与沿海的界限(尤其是在长江口地段),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其次,在HNS公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要求船舶提供为运输危险化学品(HNS)所投保的强制责任险保险证明是否对船东责任要求过高;再次,试航船舶投保油污责任险事宜;最后,保险单证和保险证明的提交、查验及终止,以及蓝卡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