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新修订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助力绿色航运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岸电建设与使用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委托协调指导。地方政府需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及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细化岸电使用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泊位靠泊超3小时、内河港口超2小时,必须使用岸电;紧急情况除外。港口方需优先为符合要求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鼓励短时靠泊船舶主动使用。
3.新增处罚条款。对未按规定提供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及供电企业,按靠泊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分级处罚,最高可罚50万元。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同一泊位12个月内累计6次未供电或设施故障超6个月未修复。初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可免罚。
新《办法》通过强制性使用规定和严格罚则,倒逼港口、船舶落实岸电设施改造与使用,预计将大幅减少靠港船舶污染排放。同时,信息公开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将提升服务透明度,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