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通知,旨在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并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通知明确了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要求。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员,也应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
已获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的航运公司,均可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航运公司开展此类培训需具备必要的教学资料、设施设备,以及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并将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取得符合证明(DOC)。
通知还规定,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必须按照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前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同时,必须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给海事管理机构。
对于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下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最后通过考试或评估之日后5年。而对于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完成船上见习之日后5年。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2016年发布的相关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表示,新规定将有助于提升海船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海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船员的适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