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海商法修订进程提速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次数:1,115    作者:admin

《海商法》修订加速

 

近期,海通律师事务所受司法部邀请,对《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我所杨文贵律师作为现行海商法主要起草人应邀参加了由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海商法专家研讨会。《海商法》的修订已先后经历了多年的准备期,今年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的第一类立法计划,将于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将于明年或后年正式颁布。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1、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确定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不再区分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承运人责任期间;

2、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装港或卸港之一位于中国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就非发生于装港的滞期费等费用行使留置权,而现行的规定是承运人仅有权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4、统一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现行的法律是实行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享有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单位责任限制等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给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5、增加了有关“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为电子提单的使用制定了若干条文。

6、将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增加到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水平,现行海商法的限额是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标准。

 

除上述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做了许多其他修改,例如增加了船舶污染损害一章,延长了货物索赔的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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