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评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1,033    作者:admin

交通运输部于其官网公布《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研读,我们谨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评述如下:

 

在行政审批方面,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交通运输部对于从事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做了较大程度的放宽。这主要体现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交通运输部拟仅对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进行行政审批。本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后,除上述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将无须取得行政许可即可开展运营,但其中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以及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以及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运价(包括海运费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备案方面,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存在令人遗憾之处。这主要体现在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我们注意到,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均保留了备案制的原则,然而, 交通运输部明确了在新设、调涨海运相关附加费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供“成本项目明确、与实际费用相匹配、幅度合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我们理解,如果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备案机构将不会受理备案,这一规定使得备案变为了实质性审查,备案制形同虚设,实际上被视为行政许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正常的行政许可是有审核期限的,而以“备案”名义进行的行政许可可以无限延期,一旦交通运输部/国家海运监督管理机构拒绝受理海运相关附加费的备案,调涨附加费事宜将变得不置可否,无限延期。

 

因此我们谨建议,要么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在新设、调涨运价时“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将备案制落到实处,把与运价相关的事后审查转移给反垄断部门。要么把备案制明确改为行政许可制,明确审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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