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及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批复,延续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境外班轮公司可申请利用其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连云港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间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申请公司需满足船舶为远洋干线船舶、捎带货物为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等条件,还需符合对等原则。申请需提交相应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试点。获批公司应定期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交通运输部将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者将取消试点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