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并于2024年11月8日对外公布。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直接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直至2024年12月7日。
此次修订草案在现行海商法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改,从15章278条增至16章31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以及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海商法中关于国内港口间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第四章规定的条款,以促进国内外航运和贸易发展。同时,内河货物运输将参照适用本法第四章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提高了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了国内外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在航运数字化方面,草案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草案增加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并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新形势下航运和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为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