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国外船东向涉案危险品的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成功索赔因危险品申报不当引发的火灾所致损失。并在执行程序中,及时申请限制出境措施,迅速为船东取得人民币600余万元的执行款。
“BUSAN EXPRESS”轮于2012年1月19日在马六甲海域因装载的危险品集装箱引发火灾。本所代表实际承运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Hapag-Lloyd)向货物实际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进行追偿。
通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与协会沟通及时固定证据并说服法院部分采纳了境外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各被告在危险品申报和通知义务履行上的瑕疵责任,并证明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履行,本案历经天津海事法院及天津高院的两审程序,船东均获胜诉判决。
该案中,被告技巧性地仅选择对承运人在危险品申报文件的批注中披露涉案两种危险品中的一种,未履行如实申报危险品的法定义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称此“实为在形式上既成一种承运人已知危险品的事实,以期实现其规避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如认可此种形式的通知效力,将必然使托运人危险货物通知义务流于形式。”
在执行程序中,尽管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程序、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之义务,但本所通过及时申请限制出境措施,迅速为船东取得人民币600余万元的执行款。
望以此案为戒,警示当前危险品运输中存在的故意瞒报、漏报危险品,降低危险等级,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