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沿海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塔斯曼海”轮约205吨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事故海域渔民、养殖户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塔斯曼海”轮。我所受“塔斯曼海”轮船东委托,经与法院反复沟通并委托专家出具法律意见,最终法院同意接受按照“塔斯曼海”轮船舶价值出具的300万美元的担保,解除了对“塔斯曼海”轮的扣押。
随后,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滦南渔民协会、北塘渔民协会、大沽渔民协会、汉沽区营城镇蔡家堡村、大神堂村、高家堡村、双桥村、洒金坨村、河治村、火神庙村、土桥子村的渔民、养殖户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污染损害索赔诉讼,索赔数额达1.7亿元。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我所代表船东与各索赔人达成320万美元的调解方案。
本案是《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第一案,涉及索赔主体的认定、集体诉讼、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养殖、捕捞损失的确定等诸多法律问题。案件审理历时八年,于2010年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所在本案中就公约的适用、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养殖捕捞损失的赔偿计算依据等提出的抗辩,被法院接受并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所紧密跟踪我国船舶油污、海洋环境索赔的最新立法动态。本所律师曾多次受邀作为专家出席交通部、海事局及学界主持的各类船舶油污立法修改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