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26年4月20日由最高法审委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2025年10月修订的《海商法》顺利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新旧法衔接标准。根据规定,新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适用新法;此前发生或持续至施行后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法律,但具体规则设有例外,例如新法有规定而旧法无规定时可适用新法,但不得减损权益或背离预期。
针对合同履行、保险权利及诉讼时效等细节,规定亦予以细化:海商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若争议因施行后履行产生,适用新法相关规定;关于电子运输记录及预约保险合同纠纷,也设定了明确的适用标准。在诉讼时效方面,尚未届满的案件,其中止与中断分别依据原因消除之日或事由发生时的法律。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此规定。此番解释旨在为新旧法交替提供清晰裁判指引,统一司法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