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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为了指导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前开展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评估,以及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制定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